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往往涉及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离婚问题,
诉讼离婚还有自己的离婚程序和条件,掌握这些
法律知识对于离婚案件的当事人来说十分重要,本文主要对这些常见的离婚问题及解决办法作了详细介绍。
中国常州网讯日前,天宁法院成功化解了三起因“非婚生子”引发的连环诉讼案件。
已于2005年死亡的黄某和卢某是夫妻,育有一子小黄,黄某和卢某共有3处房产,其中位于红梅新村的住房在黄某生前即交吴女居住使用。2009年1月,市民张某向天宁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诉称其向卢某购买了该处房屋,产权已办理过户,但吴女及其子小吴却“鸠占鹊巢”,要求吴女迁让。
2009年2月,小吴向天宁法院起诉,诉称其为黄某与吴女的非婚生子,请求依法继承黄某的遗产。同年3月,小吴又向天宁法院起诉,诉称生父的妻子卢某贱卖遗产,其与张某关于红梅新村房屋的买卖系恶意串通,买卖价格低于市场价,请求确认房屋
买卖合同无效。
审理中,小吴
申请做血缘关系鉴定,但小黄拒绝配合。那小吴的身份如何认定呢?调查后,天宁法院得知,小黄和小吴于2007年曾在无锡打过官司,历经一审、二审,直到省高院再审复查,双方的矛盾不断恶化。针对案件情况,承办法官先后到无锡、溧阳等地,以及本市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社保中心等单位调查取证,了解情况。在小吴提供大量间接证据的前提下,法院适用了证据规定中的高度盖然性规则和妨碍举证的推定原则,确认了小吴的非婚生子身份。
调查中,法官还查明张某和小黄原系同事,房屋买卖成交价格确实明显低于市场价,天宁法院据此判决:张某和卢某的买卖协议无效。判决后,经法官多次调解,小吴和小黄达成一致:红梅新村的房屋归小黄所有,小黄向小吴支付9万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
随着人们思想观念的裂变,出现了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涉及非婚生子女(feihunshengzinv)的抚养权纠纷以及继承权纠纷也不断上升。根据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feihunshengzinv)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过去人们羞于为非婚生子女争取合法权益,而随着法律意识的增强,人们也不再遮遮掩掩。近两年出现的亲子鉴定也为非婚生子女抚养权纠纷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但是,当生父突然死亡,做亲子鉴定困难时,就有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的权利无法实现。有关法律专家提醒,非婚生子女维权,要趁早收集一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一是要求生父母尽早以文书的方式确认自己的身份;二是保留所有与生父母生活的照片;三是要求生父母先立一份有关财产继承的遗嘱或文书,明确自己应得的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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